中國政府2024年7月1日實行的新巜公司法》對創業者及台商來大陸個成立公司有哪些影響?
新公司法解讀:
第一條、註冊資金要求5年實繳:
註冊資金要求5年內實繳,這條影響並
沒有那麼大,一會再講應對之策。
為什麼新公司法要求5年內實繳?其實早在2014年之前那個時候的公司法實行的就是註冊資金實繳制,而且當時的實繳是沒有5年的寬限的。在2014年公司法做過一次調整,把註冊資金從實繳制改為了認繳制。
所謂認繳制的意思就是說你自己認定
個期限,只要在這個期限之內交完就
行。這個期限可以自己來定,比如說可
以寫個30年、50年、99年,甚至寫長
期。說白了就是自己想啥時候交就啥時
候交,就算你不交也沒人管。
自從2014年註冊資金改為認繳制之
後,公司註冊的數量得到一個大幅增
長。因為不用實繳註冊資金了,註冊公
司的門檻大幅降低。很多人都來註冊公司,但是很多公司只是一個空殼,實際上公司帳戶裏沒錢。而且有些老闆就把公司的註冊資金寫得很高,顯得自己很有實力。
有些消費者或者合作方出於信任跟這個
公司建立了合作,但是有一天這家公司
經營不善跑路了,欠錢不還完了之後如
果去打官司,即使打贏了要強制執行的
時候發現公司賬上沒錢。別看他註冊資
金寫得那麼高,他壓根就沒繳。你說讓
他交註冊資金,人家拿出公司章程說,
你看我們公司章程裏面寫的註冊資金認
繳期限寫的是99年,我現在還沒到繳的
時間。以前的公司法也確實允許人家寫這麼
長,也沒有要求人家必須提前繳納,所
以這就給一些普通的消費者帶來很大的
困擾。
所以我們說從2014年開始的公司法把
註冊資金改為認繳制,雖然帶來了公司
註冊量大幅增長,但同時也帶來了非常
多的泡沫,而且導致很多普通的消費者
和債權人的不滿。利益得不到保障。
這次新公司法的修訂,在某種程度
上是在擠掉這些泡沫來保障普通消費者
和債權人的利益,讓市場回歸到一種相
對比較理性和公平的狀態,其實是針對
於之前市場亂象的一種糾偏。
作為創業者,有的老闆說:我能理解你
的出發點了,但是要實繳確實給我帶來
了很大的壓力。我本來公司資金就緊張
了,你還讓我實繳,這個不是讓創業環
境更艱難了嗎?其實也不用對於5年內
實繳的政策有過大的壓力,這次實繳的
政策還是給以前公司留了一些過渡期。
首先要求的是5年內交清,但這是對新
公司的要求。對於已經成立的公司,目
前是額外留了一個3年的過渡期,就是
只要需要在3年之內去修改認繳資金的
期限,把註冊資金期限改為5年之內。
理論上來講,老公司就可以得到一個3
年加5年,最長8年的過渡期,在8年之
內交完就行。8年已經很長了。
而且註冊資金還可以分批次繳納,
比如;假如公司的註冊資金寫了100萬,
100萬很多,有些老闆說一次性交不上,
可以分8年交,每年就交個10萬出頭,
如果按月交,每個月就交個1萬左右就
行,而且這些錢是交到哪里了?不是交給國家,也不是交給稅局了,而是交給自己
的公司了。就是把錢從股東個人帳戶打
到公司帳戶裏,這筆錢是給公司用的,
是可以給公司花的,只要是公司的開銷
都可以花這筆錢。比如去租辦公室、買設備或者給員工發工資都可以花這
筆錢。甚至可以一邊交著註冊資本,一邊就給
它當工資發了。比如說一個月交個1萬塊
錢,然後把這1萬塊錢再給自己發工資
發了,一個月1萬,一年就是12萬,8
年下來就是小100萬。如果註冊資金寫
100萬,這不就把任務完成了嗎?
而且說,大部分公司其實都活不到8
年。據我過去10年服務創業公司的經
驗,一個初創公司平均的生命週期也
就3-5年,就是大部分的公司都活不到
5年,所以其實沒有必要去擔心你交不
上。等你到了5年之後,如果你不想幹了,如果公司沒有欠外債,就可以直接把公司給註銷了,註銷了就不用再實繳了,或者你可以把原有公司給註銷了之後重新註冊新的公司,新的公司又重新起算註冊期限,那如果你到時候還不想註銷,但也交不上註冊資金,那還有一個辦法就是減資,咱們可以把註冊資金減到你能夠繳得上的這個金額為止,當然有的老板會顧慮,一但減資,會影響到一些資質的要求註冊資金必須得多少萬以上,那你如果不想減資,但又沒有足夠的資金來實繳的話,其實也可以考慮用知識產權去實繳,註冊一個專利或者軟件註冊權,找一個資產評估事務所幫你把這個知識產權評估一個高價值然後去實繳,這樣可以完成實繳,所以有很多種方式可以解決實繳的問題,所以呢!5年實繳政策沒有那麼可怕,對於咱們創業者來講共實有很多方案可以選擇,以上就是關於5年內實繳政策的一個解讀。
第二條、出資期限加速到期
關於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的製度,
首先通過一個案例給大講講一下這個是什麼意思,甲某之前跟一家公司合作,那個公司因為自己業務經營不善搞賠了,公司欠了甲某一筆錢,然後就一直賴帳不還,甲某就和這個欠他錢的公司打官司,官司也打贏了,但是在執行公司資產的時候發現這個公司帳上一分錢都沒有,這個公司呢就是一個空殼公司,雖然公司的註冊資金寫得很高,但是從來沒有實繳過,
那我們都知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需要以登記的註冊資金為限額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股東沒有實力,那麼就應該實繳了之後去償還債務對吧!但是這個實繳的期限是每個公司在成立的時候自己來定的,很多公司的實繳期限都寫得很長,比如說有些老板寫99年,那麼問題就來了,你要等那麼久嗎?等到老了都不一定能等的來,那他只要沒有到實繳期限,你就永遠沒有辦法執行他的個人資產,所以這類問題在之前就普遍存在,也沒有什麼好的辦法要帳。
那麼這次新成立的公司法,就針對這類問題就給出了解決方案,這個方案就叫做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的製度。
以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我們來提練一下關健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什麼意思呢?就是你公司欠人錢了,只要還不上,作為股東,你就得提前繳清註冊資本,繳完之後趕緊去還人家,這個就叫做:註冊資本加速到期的制度。
那麼這個規定對我們有什麼影響呢?
比如回到前面提到的那個案例,甲某在今年7月1號新公司法生效之後,再去告這家公司,那麼就可以要求他註冊期限加速到期,要求他們公司的股東立即實繳註冊資金來還債,如果不實繳就執行股東的個人財產,個人名下的房子、車子、銀行存款都可能被執行,所以說,如果你也有遇到類似情況,有公司欠你錢不還,而且註冊資金還沒繳納的,可以考慮用這個新規定了。那麼如果我們是欠錢的一方,而且我們的註冊資金還沒有實繳,那麼要注意了,7月1號新公司法開始實行之後,但凡產生糾紛被別人告了,如果判定我們得還錢,那就不能賴帳了,你就得立即實繳了,所以要提前做好資金的預算准備,不然到時候被強製執行,有可能把你的房子車子都給拍賣了,另外對於打算創業開公司的新手老板來講,建議在剛成立公司的時候,盡量把註冊資金量寫小一點,因為咱們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需要以註冊資金為限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你寫得越小承擔責任就越少,寫得越大,承擔的責任就越大,到時候如果還不上,那就得要求立即實繳,實繳不了就得執行個人資產去還債,所以的話盡量先寫小一點,承擔的責任少一點,以後有需要再增加就可以了,
通過以上兩點來看,不難發現這次公司法的調整,不管是5年實繳還是加速到期其實都是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為什麼這次特別強調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呢?因為之前註冊資金的限製太少了,都是認繳製,繳納期限自己定,也沒人管你交不交,導致市面上出現了很多現像,損害了普通消費者的利益,那麼這次公司法的調整呢!主要是針對這些亂象的糾偏,就是以前放的太開了,那麼現在稍微往回收一收,平衡一下股東、公司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維持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營商環境,這就是新公司法成立的政策一個核心目的,這是關係註冊資金加速到期制度的詳細解讀。
出資期限加速到期關於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的製度,
首先通過一個案例給大講講一下這個是什麼意思,甲某之前跟一家公司合作,那個公司因為自己業務經營不善搞賠了,公司欠了甲某一筆錢,然後就一直賴帳不還,甲某就和這個欠他錢的公司打官司,官司也打贏了,但是在執行公司資產的時候發現這個公司帳上一分錢都沒有,這個公司呢就是一個空殼公司,雖然公司的註冊資金寫得很高,但是從來沒有實繳過,
那我們都知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需要以登記的註冊資金為限額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股東沒有實力,那麼就應該實繳了之後去償還債務對吧!但是這個實繳的期限是每個公司在成立的時候自己來定的,很多公司的實繳期限都寫得很長,比如說有些老板寫99年,那麼問題就來了,你要等那麼久嗎?等到老了都不一定能等的來,那他只要沒有到實繳期限,你就永遠沒有辦法執行他的個人資產,所以這類問題在之前就普遍存在,也沒有什麼好的辦法要帳。
那麼這次新成立的公司法,就針對這類問題就給出了解決方案,這個方案就叫做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的製度。
以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我們來提練一下關健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什麼意思呢?就是你公司欠人錢了,只要還不上,作為股東,你就得提前繳清註冊資本,繳完之後趕緊去還人家,這個就叫做:註冊資本加速到期的制度。
那麼這個規定對我們有什麼影響呢?
比如回到前面提到的那個案例,甲某在今年7月1號新公司法生效之後,再去告這家公司,那麼就可以要求他註冊期限加速到期,要求他們公司的股東立即實繳註冊資金來還債,如果不實繳就執行股東的個人財產,個人名下的房子、車子、銀行存款都可能被執行,所以說,如果你也有遇到類似情況,有公司欠你錢不還,而且註冊資金還沒繳納的,可以考慮用這個新規定了。那麼如果我們是欠錢的一方,而且我們的註冊資金還沒有實繳,那麼要注意了,7月1號新公司法開始實行之後,但凡產生糾紛被別人告了,如果判定我們得還錢,那就不能賴帳了,你就得立即實繳了,所以要提前做好資金的預算准備,不然到時候被強製執行,有可能把你的房子車子都給拍賣了,另外對於打算創業開公司的新手老板來講,建議在剛成立公司的時候,盡量把註冊資金量寫小一點,因為咱們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需要以註冊資金為限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你寫得越小承擔責任就越少,寫得越大,承擔的責任就越大,到時候如果還不上,那就得要求立即實繳,實繳不了就得執行個人資產去還債,所以的話盡量先寫小一點,承擔的責任少一點,以後有需要再增加就可以了,
通過以上兩點來看,不難發現這次公司法的調整,不管是5年實繳還是加速到期其實都是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為什麼這次特別強調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呢?因為之前註冊資金的限製太少了,都是認繳製,繳納期限自己定,也沒人管你交不交,導致市面上出現了很多現像,損害了普通消費者的利益,那麼這次公司法的調整呢!主要是針對這些亂象的糾偏,就是以前放的太開了,那麼現在稍微往回收一收,平衡一下股東、公司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維持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營商環境,這就是新公司法成立的政策一個核心目的,這是關係註冊資金加速到期制度的詳細解讀。
第三條、不出錢的股東可以強製退出了
股東強製退出機製,幾個人合伙創業,其中一個股東中途不想繼續幹了,但是他既不願意退股,也不願意出錢,該怎麼辦?
這要擱以前確實沒什麼好辦法,因為股東只要不同意退股的話,你是沒有辦法把他的股份給強製遷出去的,但是從2024年7月1號新公司的實行之後就有辦法了,新公司法規定了一個叫股東失權制度,什麼意思呢?來看一下具體的規定: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我們來解讀一下這個條款:沒有在出資日之前實繳出資了董事會可以給他發實繳通知,發完通知之後他就自動喪失他的股權,那麼這個出資日期是怎麼來定的呢?公司的註冊資金要求5年內實繳了,這個5年還是公司法給所有公司的一個最長期限,但實際上公司自己可以約定一個相對較短的期限,比如說你可以約定一年內繳清註冊資金,一年之內所有股東必須要實繳出資,那麼大家就得把資金打到公司帳戶上,那麼對於那些已經不想幹的股東來講,他肯定不願意出錢了呀!那這個時候他又不出錢又不退股,我們就可以用這個條款給他出失權通知,他就會自動喪失股權,喪失的這部分股權就要麼註銷了,要麼平分給其他的股東,所以這個條款可以作為我們的一個工貝去對抗那些又不出錢又賴在公司不走的那種股東,以後就可以用上這新公司法的規定了。
第四條:股東轉讓未實繳的股權,要承擔補充責任
新公司法實行後,如果要做股權轉讓得注意了,轉讓完成後,如果你的公司未實繳老股東可能需要為新股東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先來看一下新公司法第88條的規定:
股東轉讓未按期足客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解讀一下:就是說你在轉讓股份的時候,他首先要看一下你這個股權有沒有實繳,如果沒有實繳的話,那麼按理來講由受讓人也就你轉給誰了,就由誰去實繳,但是如果他沒有足額實繳,那麼你需要對他沒繳的這部分承擔補充責任,所謂補充責任就是說公司如果欠傳還不上,新股東也還不上,那麼老股東需要在實繳的註冊資金范圍內來替他償還債務,所以如果股權沒有實繳,就不能再隨便轉讓了。不能還有可能會承擔補充責任,這個條款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一些人故意躲債,就是以前有個做法叫金蟬脫殼,公司欠人錢了還不上了,股東就把股權轉給了一些從山溝溝裡面找了一些老人,完了之後,債主如果去追債,只能找新股東,那這些老人完全沒有還款能力,你也不能把人家怎麼樣,那以前的老股東呢反正股權也轉了,跟人家也沒有關係了,這是以前的一些鑽漏洞的做法,那麼這次新公司法相當於把這個漏洞給堵上了,但是堵上漏洞的同時又對我們正常的股權轉讓也產生了影響,
有些老板比如說公司不熱幹了,但是覺得這個公司的資質還多少有點價值,想把他賣出去,但是賣出去了之後,後讀是有可能會承擔責任的,那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如果這個資質不值多少錢就別賣了,咱就直接註銷,簡單省事,如果你實在還想轉讓,那你就把他實繳了之後再轉讓,如果你實繳不了那麼多錢或者擔心實繳可能會產生個稅,那你就先減資,減到你能繳的上為止,比如說減到1萬塊錢,你給他實繳了之後再轉讓出去,這樣實繳了之後,未來這個公司再欠傳就跟你沒關係了,以上就是新公司法股權轉讓政策的一個解讀。
第五條:監事這個崗位可以取消了:
新公司法之後監事這個崗位可以取消了,這樣以後一個人就可以成立公司了。
什麼意思呢?
難道說之前一個人不能成立公司嗎?
以前如果你想成立一人有限公司,還真的是不能的,必須得找兩張身份證,哪怕你只有一個股東、你這個股東可以兼任公司的法人、董事經理都可以統一由一個人擔任,但是還有一個崗位叫監事,必須得由另外一個人擔任,那麼監事這個崗位其實很尷尬,它原本的含義是去監督法人、董事和經理這些公司的高管,然後向股東會匯報,就是來監督這些管理層的工作,幫股東來監督他們,但是初創型公司,尤其是這種股東就一個人的公司,那麼董事經理法人都是由大股東去兼任,甚至是唯一股東去兼任,那麼這個監事去監督這個人又向這個人匯報,這就是一個虛職,就沒啥用,按照以前的規則要求必須得有一個人擔任監事,而且監事不能跟董事經理法人同一個人,所以以前成立公司至少得兩張身份證,就是一個人擔任股東並且兼任法人董事經理,另外一個擔任監事,那麼從這次新公司法修改之後,監事這個崗位就可以取消了。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規模較小或者股東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就自己一個人對吧,你自己說了算,你不想要設監事,就不用再設立監事這個崗位了,那麼這就意味著以後一個人一張身份證就可以成立公司了,就不用再找家裡人或者親戚朋友去借身份證去註冊了,如果你之前幫別擔任過監事,因為都是掛名的,也沒啥實際職權,如果你不想擔任的話,這次7月1號新公司法實行之後,你可以讓他去變更,把監事給取消了,就跟你沒關係了。
第六條:一個人可以成立多個公司:
新公司法之後一個人可以成立多個公司了,就是之前有一條規定是一個人只能成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如果你想要成立多個公司,你必須得跟其他人合夥去成立多人有限公司,就是不能自己一個人註冊很多公司,但是新的公司法取消了這個條款,所以也就是說一個人也可以成立多個一人有限公司了,那麼這麼好處是對於一些做這種所謂的矩陣或是店群的商家來講是個利好,以後你一個身份證就能註冊好多個公司了,但是一個人公司是有可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就是如果你不能證明股東的個人資產區分於公司資產的話,那麼還是有可能會承擔無限責任的,所以如果你不想承擔無限責任,那最好還是再一個人成立多人公司,如果你覺得無限責有無所謂,反正覺得公司也不會欠別人錢,欠錢了也能還得上,那我一個人就也可以註冊多個公司,這是新公司法的一個小改動。
第七:關聯公司之間要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之後,關聯公司之間要互相承擔連帶責任了,
什麼叫關聯公司?
分兩個層面的關聯:一個是縱向關聯、一個是橫向關聯,所謂縱向關聯就是比如說一家公司全資控股成立一家子公司,那麼這個叫母子公司對吧,如果子公司欠款還不上,以前母公司因為是有限責任,只需要以出資金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是現有確的規定了,母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實這個條款以前就有,但是它的表述跟現在的這個表述不一樣,以前是說一人有限公司,如果自然人股東不能區分於公司資產時要承擔無限責任。
但是現在新公司法改了一下文案,說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這個股東它不區分你是自然人股東還是法人股東,也就是說如果是全資控股的母子公司也要適用於這個條款,所以縱向關聯的母子公司是有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筒單說就是孩子在外面欠了錢,父母得代他償還。
接著說一下橫向關聯的公司
先注意看一下新公司法還是第23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利用其控製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個就是橫向關聯的公司也有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
什麼是橫向關聯呢?
比如說:你這家母公司不僅成立了一家子公司,還成立了好多家子公司,那麼假設其中一家子公司欠了錢還不上,縱向要延追究母公司的責任,那如果母公司也還不上怎麼辦呢?那就得看看這個母公司還成立了哪些子公司,這些子公司就是相當於兄弟公司,如果兄弟公司帳上有錢,就執行他們的財產,說白了就是孩子在外面欠了錢,父母先償還,父母還不上,讓他哥哥姐姐們替他還,這個就是一個叫縱向穿透,一個叫橫向穿透,一個鏈條上的公司都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就是如果對於一個集團性公司來講,其中一家子公司爆雷了,那麼可能整個集團都會受影響,這個其實是針對以前的一些亂像,就是一些大公司做了很多業務,然後為了分散風險,成立好多家子公司,一家子公司出了事呢,就不了,擦擦屁股走人,然後母公司安然無恙,其他兄弟公司也都安然無恙,但是按照新公司法,以後你這個但凡一家子公司出了問題,母公司包括兄弟公司都可能來承擔責任,這是一條新的規定,從這條來看,就是之前很多老板熱衷於去搭建所謂的防火墻公司,其實沒有太大價值了,就是即使搭建了架構,也有可能會穿透,縱向穿透、橫向穿透,咱們有限責任公司本來就是有限責任,把註冊資金寫小一點,只需要以註冊資金為限額來承擔責任就可以了,所以不需要用那麼多公司來搭建復雜的架構。
第八點:小股東可以要求大股東回購股權了。
有老板會說:我是一個小股東想退出公司的股份,但是大股東不同意,想單方面退出股份,應該怎麼退呢?
要擱以前是沒有辦法單方面退出的,因為股東如果想要退出,必須得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無論你是辦減資還是股權轉讓,都得其他股東同意並且出具股東會決議才可以去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沒辦法單方面退出。
但是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在一定的情形下就可以實現了。
來看一下新公司法規定:
新公司第89條:新增了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注意這有個前題,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其他股東利益,那麼怎麼證明他濫用股東權利的呢?
我們很多時候你懷疑的大股東,比如說:公款私用,中飽私囊,但是你沒有證據,以前不太好獲取證據,因為你查不了公司帳,而且就算能讓你查帳,你也看不懂這些帳裡有什麼問題,唉,那麼針對這個問題,新公司法又規定了一個條款:新公司的第57條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注意哈,這個條款其實以前就有,但是之前的規定足可以查會計帳簿,就是你能查那個帳本財務報表,但是這次又新增加了一個可以查會計憑證。
什麼叫會計憑證?
就是會計的原始憑證,就是你不僅僅能查他的總表,你還能查他的原始的那些記錄,什麼發票、銀行對帳單等每一筆流水的記錄你都能查了,而且更重要的是什麼,後面還有一條,股東查閱前款規定的材料,可以委托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這一條就很關健了,以前你說你能查,但就能查一個總表,查不了明細帳,現在不僅可以查明細帳了,而且你可以帶著律師和會計去查,甚至你都不用自己出馬,你就委托一個會計師事務所,他直接拿著你的授權書就可以去你的公司裡面去查帳,那會計師事務所把他的每一個憑證每一個發給我都拿出來,總能找點找到點問題出來,多少公司敢讓人查,你讓人家查能不能給你查點問題出來,總能查出佔問題出來,所以小股東,就可以用這種方式來去對方大股東了,如果查到了問題了,好,那就開始談判了,根據上面這個條款89條,就可以要求你把股權以合理的價格回購回去,當然這個合理的價格如何去定,這個需要時間,但是至少我可以要求你去回購了,而且我可是掌握了你損害公司利益的一些證據,在談判時就會很有主動權,不像以前你想退出,人家只要不簽字,你就沒有辦法,但是現在小股東可以有辦法去對抗大股東了,如果你覺得大股東損害你的利益,你就可以先請會計和律師去查他的帳,然後查到問題,再要求他回購股份,那麼作為大股東咱們就得知道了公司的帳一定要做正規,不要被人家查出問題了,來找你麻煩。
以上就是關於中國政府出台的新巜公司法》對咱們老板們及台灣同胞來大陸成立公司後存哪些影響的一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