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講述了中華義門陳《家法三十三條》完整版的33條
1、立主事一人,副主事二人掌管內外諸事,內則敦睦九族,協和上下,束轄弟侄,日出從事,必令各司其職,毋相奪論,照管老少應需之資,男女婚嫁之給,三時茶飯,節朔聚飲,如何布辦,組配諸莊費用多寡,一依下項規則施行,外側迎送親姻,禮待貴客,吉凶筵席,迎送之儀,一依下項規則施行,此三人不拘長少任之或有於父之子,或有克家之人,但擇廉謹立操仁恕者委之,不限年月,倘有辭狀,棄替,請眾詳知,其年力稍愛者,家長則且舉晉,或年有弱者,眾擇,擇人替之,仍不論長少,務在得其人而已。
2:立庫司二人,作一家之綱領,為眾人之表率,握賞罰之二柄,立公私之兩途,懲勸上下,勾當莊宅,掌一戶板籍,稅糧及諸莊書契等,應每年送納王中,公門費用錢物,發給男女衣妝,考校諸莊課績,差役弟侄,一依下項規則施行,此二人亦不以長幼為論,擇公幹剛毅之流,能任其事者任之。
3:諸莊各立一人為首,一人為副,量其田地,廣狹以次安排,弟侄各令首副安排,共同經營,乃不得與父子同處,遠嫌疑也,凡出入歸者,須候莊首指揮,給限去著,自年四十以下歸家限一日,處赴須同例,執行農役,應出市肆買賣使用銀錢,須具帳目何庫司示明,稍有遵,稟上命責以常刑,有功勤者,則舉之委一事務,各須務在節用,諸莊除納王珠外,田產、添修倉庫實寶者,莊首副衣妝,上次第加賞,其或怠情以致敗闕,則剝落衣妝重加刑治,所以懲惡勸善也,
因每年收到穀料至歲晚,須具帳目歸家,以據考課,並庫司檢點者。
4:差定弟侄十人,名曰:宅庫人,付、主事手下共同勾當,一人主酒醋、曲尊等,二人知倉碓,交領諸莊代應穀料並管轄莊客,逐日春米糧出入上薄,主事監之,二人知園圃牛、馬、豬、羊等事,輪日抽雇莊客,鋤田蔬菜,以充日用,一人知晨昏,開關門戶,早晚俟候弟侄出入勾當,四人管束,近家四源田土,監收禾穀,桑、拓紫薪以充日用,其出入優劣,共同酌量,一依主莊者,次第實行。
5:立勘司一人,蔔堪男女婚姻之事,並排定男女第行,置長生薄一本,逐年先抄上,每月大小節氣轉建於薄頭,候諸房誕生男女,令書時申報,則當司應隨時上薄,至排定第行,男為一行,女為一行,不論孫、侄、姑、叔但以所生先後排之,貴在簡要,自一至十,周而復始,男年至18以上則與占勘婚姻,配儀諸事項,則待主事,依則施行,皆一室不得置畜、樸、隸。
女則候他家求問,亦屬、勘司酌當,但此一人,須擇諳陰陽數術者認之。
6:丈夫除令出差勾當外,並付主事屬下管轄,遂日隨主事差使去執行農役等,稍有不遵者,其名申上,候家長處分科斷。
7:弟侄除差役執作外,凡出入門戶及晨昏定省事,須具巾帶衫裳,稍有乖儀,當行科斷。
8:立書堂一所與東佳莊,弟侄子姓有賦性聰明者,務令入學,稍有與功業,應舉者,除現置書籍外,級令添置,於書生中立一人掌書籍,出入飯令照管,不得遺失,或者實客寄止修業者,供應並出東佳莊。
義門陳在東佳莊建立的學堂,這就是有名的東佳書院,反正規定陳家的子弟有悟性聰明的,必須要到那裏讀書,稍有功業者應該在那裏置辦書籍,還要添置一些其他的書籍,在書生當中,要立一個人來管理這些書籍,處處都要照顧好,不得遺失,這就是義門陳的東佳書院和書樓。
9:立書屋一所,與正宅之西,教授童蒙,每年正月擇吉日起館至冬十二月解散,童子七歲令入學至十五歲出學,有能者令入東佳,逐年於學堂內次第抽二人誘訓,一人為先生,一人為副,其紙墨、書硯,開出宅庫,收買應付者。
10:先祖道院一所,司祝之子代有其人,或有繼者聽之,令旦夕靈修,上以祝聖壽,下以保家門,應有齊醮事,須差請者,眾俗可以。
11:先祖符法亭一所,歷代祀之,有繼者聽其自便,凡有造屋宇,埋葬、龜莁、祈禱等事一一委之。
12:命二人學醫,以備老幼疾病,須擇諳藥性,方術者為之,藥料之資,取給主事者。
13:廚內差定十人,掌庖廚,炊灶事,三人收羹菜,二人吹飲,二人知湯水和擺佈堂內等事,此不限期迎娶新婦,則以次替之。
14:每日三時茶飯,丈夫與外郎下同坐作兩次,自年40以下至15歲者作先次坐,取其出差勾當故在前也,至年四十以上與家長同坐後次,以其閑緩故在後也,並差新冠童子二人,排有伺候茶湯、蔬菜等事,婦人則在後堂坐,長幼以作兩次,並出廚內新婦侍候茶湯等,其鹽、醬、蔬菜、腥鮮等並出在正副主事取給酌當。
15:節序眷屬會飲於大廳同坐,主事及時差後生20人排布侍候,先次學生,童子一坐,已束髮髻女孩一坐,費用物資唯冬至、清明主事,組配諸莊供應,餘則出自宅庫,隨其所有置辦,許令周全者。
16:非節序丈夫外出勾當,五夜一會,酒一磁甌,所以勞其勤也,尊長取便,仍令知酒人,別醞好酒,以侍老上取紿者。
17:諸房每月令主事各給油一斤並茶、鹽等,以便老疾取便,須令周全。
18:公貴客事,凡嫁娶仰主事組配諸莊布辦,吉凶、筵席、官員達客,迎送之禮並出自宅庫,取令如法周全,仍遂自抽書生一人,歸知貴客。
19:新婦歸甯者,三年之內,春秋兩度發遣,限十五日回,三年外,則至歲節一例發遣,即20日回,出莊主事指揮,饋送之禮,臨時酌當。
20:男女婚之禮,凡儀定用釵子一對,緋綠彩二段,響儀銀五貫,定色絹五疋,彩絹一束,酒肉臨時酌當,迎娶者,器皿、靴履、花粉匣、箱籠等各一副,巾帶錢一貫文,並出主事組配,女則銀子一十兩,隨意打造物色,市買錢三貫文,出庫司組配諸莊應付。
21:男女冠笄之事,男則十五歲裹頭,各給巾帶一副,女則十四歲合頭髻,各取釵子一雙,俱出庫司給不付者。
22:養蠶事,若不制之以法,慮多少不均,今立都蠶院一所,每年春首,每莊抽一後生丈夫,從事桑拓,中擇一年長者為首,束轄修理蠶桑等事,婆母今年至45歲以上至48歲者名曰∴蠶婆,45歲以下者名曰:蠶婦,於都蠶院內,每蠶婆各紿房一間,蠶婦二人同看,桑托仰茁首紐,配諸莊應付,其女孩各令於蠶婆房裏同看,桑拓侍成繭後,權其多寡,共同抽取,令蠶首將絲帛均平給付,已見成功,且有以得繭多者,除給外令賞之,所以相激勵也,其蠶種仰都蠶院首留下,候至來年春,每蠶婆各給2兩。
23條:每年夏稅,抽所得稅捐,仰庫司主配諸莊,絲帛歸於蠶婦織造,新婦年48歲以下者,令各織絹二遠,緞一匹,女孩各付織絹一匹,蠶婆48歲以上。
24條:丈夫衣著,二月中給春衣領,每人給付絲一十兩,夏各給葛杉一領,秋之寒衣,相時給付,自年至40歲以上尊長者各給絹一匹,帛5兩,40以下者給絲十兩,帛5兩,冬各給頭巾一領,並出庫可組配者。
25條:每年鞋履,冬至、歲節、清明三時,不論男女,三歲以上者各給一雙,草履丈夫每月各三雙,出庫司組配給付者。
26:婦人脂粉、針花等事,每年冬至、歲節、清明,仰庫司專人收買給付。
27:婦人染帛,每年各與染一匹,任意染色,錢出庫司組配諸莊應付,專差一人勾當。
28:草席,每年冬庫司主配諸莊,每戶各給一副。
29:立刑杖廳一所,凡弟侄有過必加刑責,等差列後。
30:諸誤過失及酗酒而不幹人者,雖書雲:有過無大,然恐不行刑,無以懲勸,此等各杖苔5下,放。
31:持酒幹蔔及無禮忘觸犯人,各決杖10下,放。
32:不遵家法、不從上令,忘作是非,逐諸賭博,門爭相損者,各杖苔15下,剝落衣妝,歸役一年,改則複之。
33:諸忘使莊司錢各,入於市肆,淫於酒色,行恥耽濫勾當,敗壞門爭相損者,各決杖二十下,削落衣妝,歸役三年,知過複之。
堅持 尋根溯源 義門陳後裔陳新國於 癸卯年(兔)甲寅月壬戌日完成摘抄的編輯記錄